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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算账经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细化银保产品经营规范
来源:kaiyun官方网站  添加时间:2024-01-29 15:38:05

  代理保险产品费用;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报行合一”内控管理机制;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费用真实性管理;坚持依法合规,严格规范佣金支付管理;动态跟踪调整,加强费用假设回溯分析;筑牢风险防线,充分的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业内专家这样认为,继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文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业务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倡议》,对保险公司银保产品设计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对保险公司接下来的银保新产品研究开发设计具有指导意义。《倡议》还对保险公司费用管理细节进行了明确,旨在引导保险公司强化算账经营,优化业务结构和增长模式,实现由外延式粗放扩张向内涵精细化管理转变。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应以精算技术为支持,审慎确定产品定价假设。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角度,全方面分析产品的客户的利益、理赔给付、佣金、业务及管理费、公司盈余和资本需求的关系,结合自己实际,根据发展水平、经验数据和管理能力等,最大限度地考虑保障期限、交费周期和退保率假设等因素,科学确定预定附加费用率水平和期限结构等。

  《倡议》再次强调,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研究开发和管理应严格遵循相关监管规定,产品定价费用假设与利润测试费用和其他相关假设应保持内在逻辑一致性,不违背精算原理,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银保渠道费用,《倡议》提出,保险公司要加强精细化管理,合理确定银行代理保险产品费用结构。

  对于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产品,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费用结构,在产品备案时的产品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费用假设和费用结构,费用结构不明显偏离公司的实际费用情况,原则上包含向银行支付的佣金、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分摊的固定费用等部分,其中向银行支付的佣金应列明上限。

  “银行代理保险产品交费期内的附加费用率即为可用的总费用率。费用结构不能通过挤压客户服务等费用的方式,增加与业务经营无关的可用费用。”《倡议》强调。

  《倡议》还对佣金支付进行了细化。保险公司应在产品报备时列明的银行代理渠道佣金上限内支付佣金。佣金入账时,需凭证内附相应的专项发票以及佣金计算说明等决策程序证明材料。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与业务品质挂钩的激励机制,探索佣金费用的递延支付。

  具体包括:不向银行代理渠道以出单费、信息费等名义支付佣金以外的费用,严禁坐扣佣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约定佣金之外的任何利益;不诱导、协助或者默许银行、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将银保业务转为经代业务或个人代理业务,通过第三方向银行及其关联机构支付超过银行代理渠道佣金水平的各类费用;不以任何方式虚假列支费用,不以账外形式向银行、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支付非法利益。

  对于上述产品研究开发及费用管理要求,《倡议》表示,保险公司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整“报行合一”内控管理机制。保险总公司应建立健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财务内控机制,督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有效落实 “报行合一”。

  “建议将精算技术充分运用到内部控制相关环节,建立约束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基于经验分析和合理预期设定产品定价使用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倡议》表示,保险公司应基于产品定价时的预定附加费用率情况合理的安排费用预算。

  在执行层面,《倡议》提出,保险公司规范费用预算执行,强化费用预算执行考核刚性约束,

  围绕“报行合一”要求开展费用管理。具体包括:合理制定费用列支政策,保险总公司做好“报行合一”统筹管理,制定费用列支政策,在交费期内将预定附加费用率假设、预算中的相关经营管理费用和相关的考核费用设定为相同的计量内容和计量期间,不把佣金支出在不一样的产品之间进行调节。

  针对过去行业存在的虚列费用等造假乱象,《倡议》提出,保险公司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费用真实性管理。

  《倡议》认为,保险公司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费用的真实性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建立严格的费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费用科目列支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费用分摊机制,不以不合理费用分摊方式调整费用结构。不通过虚增银行代理业务收入、账外支付、虚构中介业务、虚假费用列支等方式套取费用。

  《倡议》强调,保险公司应加强运用实际经营结果对费用假设的回溯分析,对费用波动的合理性做综合判断,如发现实际费用水平或费用结构不合理的,及时根据“报行合一”要求对费用水平、费用结构等做调整,必要时停售有关产品。不在回溯分析时弄虚作假,对回溯发现的问题不虚假整改,杜绝整改不到位、长期不整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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